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核准的营业范围承包业务,不得无证、无照或越级超范围承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办《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第二十条 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自行组织完成工程施工,不得转包和擅自肢解工程。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发包方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应在合同中约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物价部门制订的价格政策、计价方法和收费标准。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发包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筑工程造价实行优质优价。
第二十三条 合同正式签订前,承包方须将合同草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签。审签的主要内容为:
(一)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主体资格,承、发包双方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合同条款是否完备,表达是否准确;
(四)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招标的有关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5天内,将合同草案审签完毕,然后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第六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二十四条 为增强制约机制,建筑工程要推行工程监理。其中,大、中型工程项目,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直接影响国计民生的各类楼、堂、馆、所和住宅工程,不分资金来源,必须实行监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双方应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