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经计划部门批准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确定了建设规划红线,并完成了土地征用工作;
(四)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落实了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
(六)完成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或虽未完成但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必须发包或委托给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
第十四条 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中级预算员以上岗位证书。标底必须先报经同级招标投标办公室审定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并依法订立书面合同。不准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准要求施工单位贷资承包。
第四章 承包管理
第十六条 承包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施工和生产单位,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及从业资格证件、《安全资格证书》或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证件。
第十七条 凡施工企业承揽施工业务,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按承包工程合同预算造价5%计取。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达到目标责任状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退回本、息。达不到目标责任状要求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奖励获得省优、市优建设工程项目。连续二年未创一项市优工程或有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施工队伍,不得继续接纳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