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分级管理与监督。
(一)省管项目:
1、国家、省属建设项目中,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和6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2、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装饰项目;
3、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外商独资、合资、 合作建设项目。
(二)市管项目:
1、市属建设项目;
2、国家、省属项目中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和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3、总投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装饰项目;
4、总投资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外商独资、合资、合作建设项目。
(三)县(区)负责管理本条(一)、(二)项以外的县(区)属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应采取方案优选、竞争承包的方式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勘察设计单位。发包与承包方应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签。
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是从事勘察设计的技术资格和收费资格凭证,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职职工不得私自承接外单位勘察设计任务,不准私收或私分勘察设计费、佣金、回扣。
第三章 发包管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报建和招标发包制度。工程立项后,由建设单位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并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发包工作,应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工商部门、监察机关等监督指导下,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有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