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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06年12月31日之前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按照WTO规则要求,市政府对《新余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包括以下发包与承包和管理活动:

  (一)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古建筑、设备安装、地基与基础、土石方、线路管道敷设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二)建筑装饰的设计、施工;

  (三)电梯安装、维修的设计、施工;

  (四)建设监理;

  (五)建筑构配件和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生产等发包与承包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农民自建自住二层以下房屋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综合管理,工商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行政职能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交易和平等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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