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入;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出资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要求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政府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中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并在一定时期内按规定不予拆除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全市的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指定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其职责是:
(一)执行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政策、法规及业务技术规范;
(二)对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统计和利用等,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三)维护和提供档案信息。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审核档案应一户一档,主要包括下列材料。
(一)申请材料。包括廉租住房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二)审核材料。包括工作人员入户核查记录,公示内容及反馈记录,群众举报、来访记录等。
(三)实施保障材料。包括廉租住房轮候通知书,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廉租住房货币配租协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合同或租金协议,终止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等。
(四)复核材料。根据年度复核结果对档案及时进行调整变更,包括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变更记录和年度复核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管理档案包括申请家庭名单清册(台帐),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名单清册(台帐),银行对账单,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统计月(季)报表,实物配租家庭租金收缴情况及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文件、表、图、册等相关资料。廉租住房档案应纳入保障性住房的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