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书的申请家庭,由申请人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看房、选房;选房后,由其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凭该通知书和个人身份证到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实物配租合同,凭身份证和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月收取租金。
第十四条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全部配租合同和协议签订后,编制汇总表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并将配租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三章 配租标准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均配租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每户配租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原则上不超过45平方米。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新开工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超过40平方米。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货币配租的租金补贴标准可以按照户籍所在辖区的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由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制定,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实物配租优先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减免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四章 资金与房源
第十八条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本年度廉租住房实施情况,分别编制下一年度《廉租住房计划资金安排申请表》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市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廉租住房资金用于廉租住房的购建、维护和货币补贴发放,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将资金划拨至廉租住房资金专账。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全市每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一定比例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