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国房〔2008〕3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廉租住房建设、配租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拟定了《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应保尽保、全面覆盖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根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货币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货币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申请、审核与配租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