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协议、定点采购需要确定,向市政府采购中心下达采购计划,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五)对已实施协议供货的项目,在一个月内,采购单位急需采购相同规格、型号的货物(不多于原中标货物数量十分之一的),在市场价格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采购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同意可采用跟单方式采购。
第六章 政府采购基本程序
第十三条 各类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必须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确定采购项目。所有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向市财政局申请采购,确认资金来源,审定采购方式。
(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在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公告、采购要求、中标和成交公告等。
(三)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单位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专家抽取工作;抽取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二个小时内进行。
(四)按照审定的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申请回避。供应商认为相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五)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采购活动中应根据事先规定的评标或者成交的标准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并向其发送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
(六)履行合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送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七)组织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组织好验收工作。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损害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支付资金。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财政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保存采购文件。采购人应当做好采购文件的整理和保存工作,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保存内容主要包括: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负有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职责的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