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及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人不得自行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指由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主要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中具有部门、系统专业特点的专用采购项目,以及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承办。
第四章 采购主要方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除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以外,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不得指定货物及其组成部件品牌(控购小汽车、协议定点采购方式除外)、服务供应商、工程供应商,不得规定有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第十条 各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不得将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协议定点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协议定点采购。
第十一条 在投标期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或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均不足三家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变更采购方式应向财政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抽取的专家签署对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意见;
(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意见;
(三)采购单位变更采购方式的书面申请。
第五章 协议、定点
第十二条 协议、定点采购
(一)对需求频繁、数量较少、金额不大,而且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连续供应和服务的部分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实行协议、定点采购。
(二)确定协议、定点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品牌、规格型号、采购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原则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协议、定点采购范围和期限内,采购单位可自主选择协议、定点的供应商或商品的品牌和型号。
(三)协议、定点采购实行限额管理,不同项目的具体限额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