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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八日

  中卫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组织的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设立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政府集中采购事宜。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
  第七条 供应商必须按规定接受资格审查,并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情况。

第三章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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