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偿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确保财政平稳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偿贷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68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与合作银行的信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形成借、用、还款良性循环机制,建立政府偿贷基金。
第三条 政府偿贷基金管理必须坚持“严格程序、设立专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安全、有序、高效运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职业教育等项目建设。
第五条 政府偿贷基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市人大的法律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对本市政府偿贷基金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政府偿贷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局、审计局、规划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借款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生产性重点建设需求,决定政府借贷规模;
(二)组织对政府贷款项目的论证确定;
(三)审查和批准年度偿还贷款本息支付计划;
(四)批准消化政府已有债务计划;
(五)制定政府借贷偿还的规章制度;
(六)及时研究决定偿贷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以及项目建设等重要事宜。
第七条 政府偿贷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财政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政府偿贷基金,具体办理政府借贷事宜,履行偿贷合同,编制政府债务预算;
(二)提出偿还政府贷款本息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