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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采取政府指导定价,根据楼栋、楼层、套型不同实行一房一价。具体销售均价、一房一价和市场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建设部门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核准后执行。
  2.定销商品房销售均价,依据定销商品房所在区域同等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按照 20% 以内的优惠幅度确定。
  3.购买定销商品房面积不大于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按定销价结算。
  4.购买定销商品房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10平方米(包括10平方米)以内的按定销价结算,大于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五、信息发布
  1.定销商品房建设单位在拆迁人组织下,负责对定销商品房价格、面积等信息宣传发布提出工作方案,报拆迁主管部门核准后向被拆迁人分发、公布,并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所有宣传画册、广告、效果图、平面图等必须标明房屋价格和面积等信息。
  2.定销商品房建设单位应加强销售宣传的组织管理,各种宣传、销售行为要在拆迁主管部门监督下规范进行,宣传画册的制作应清晰明了,做到被拆迁人人手一份。每次销售交易情况必须立即公布上墙,对外发布。每天将销售套数、面积、价格、剩余房源等信息及时报拆迁人和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六、销售组织
  1.定销商品房销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先后顺序选购。
  2.符合购房条件的被拆迁人需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应当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同时,填写《宿迁市市区购买定销商品房申请表》,载明拟定定销商品房地点、套数、户型面积。
  3.拆迁人会同拆迁项目所在街道办、居委会负责核实申请人身份证、房产证、户口簿原件以及申请表填写内容,经核查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拆迁人每5日将核查过的定销商品房购买申请表集中编报给拆迁主管部门,在拆迁主管部门监督下对被拆迁人选购的定销商品房地点、面积、安置价格、超出部分价格、购买套数及申请购买期限等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签发《宿迁市市区定销商品房购买凭证》。
  5.被拆迁人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先后顺序领取《宿迁市市区定销商品房购买凭证》。
  6.拆迁人会同定销商品房建设单位,按照《宿迁市市区定销商品房购房凭证》编号,通知被拆迁人选房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7.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后,房屋拆迁补偿款转为预付购房款,由拆迁人与建设单位结算。超出购房部分的拆迁款和银行利息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结算,不足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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