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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10号 2008年2月14日)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迁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为改善被拆迁人居住条件,强化定销商品房安置销售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行为,根据《宿迁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07〕118号)和市区拆迁安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销售原则
  1.定销商品房是指市政府组织建设,定向销售给市区被拆迁人的政策性保障住房。
  2.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排序选购制度。
  二、销售对象
  1.在市区范围内,市政府直接投资或政府部门组织建设的重点工程、公益事业项目拆迁红线范围内的被拆迁人,或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因收储净地需要拆迁涉及的被拆迁人,均可以购买定销商品房。已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人除外。
  2.由宿豫区、宿城区政府及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建设的重点工程、公益事业项目拆迁红线范围内的被拆迁人需购买定销商品房的,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采购。定向销售价格与定销商品房实际市场价格的差额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
  三、购房面积
  1.根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可以购买相应套型面积的定销商品房。符合购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原则上只能购买一套定销商品房。如所有符合购房条件且选择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被拆迁人均已安置,且仍有剩余房源的情况下,符合购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在拆迁人组织下按居住需求购买第二套定销商品房。
  2.被拆迁人购买两套定销商品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平方米。
  四、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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