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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5号 2008年1月2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逐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有效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报销支付标准。大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的基础上,各县(区)大病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到10万元,市本级提高到20万元。
  二、调整筹资标准。全市大病医疗救助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单位缴纳70元、个人缴纳50元。
  三、加强基金管理。各县(区)要将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同时,要结合此次调整,按照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10%的要求,研究完善报销支付办法;基金累计结余不足当年支出的10%时,由财政补足至10%。具体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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