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全市城镇所有社区都要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作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派出机构,服务场所不少于20平方米,至少要聘用2名以上专职人员从事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社区聘用从事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的人员,可按照公益性岗位对待,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区工作站主要从事人力资源调查、劳动保障数据库信息动态维护、单位招聘、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失业登记、就业援助、优惠政策落实、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项工作;有条件的行政村要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暂不具备条件的,至少要配备一名劳动保障协理员,从事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登记、组织培训转移就业以及信息上报等项工作。
四、加强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建设
(六)以“数据集中、职能下延、全市联网、信息共享”为目标,完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信息系统建设,构建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广覆盖、全畅通、高效率的城乡一体的信息服务网络,实现全市劳动力资源信息共享。要切实按照全市统一软件要求,全面建立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将外出务工人员、本地就业、可供转移、企业用工需求等信息录入数据库,确保各项数据准确无误,实行动态管理,真正实现劳动力供给、需求和培训的全接轨,为组织劳动力培训转移和开发区企业用工服务奠定基础。
五、鼓励引导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七)市、县(区)财政和经济开发区每年都要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开发区企业招工服务工作。市财政每年按照宿政发〔2006〕10号文件规定额度安排引导资金,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每年根据辖区内企业招工需要,按不少于100万元安排配套资金,专款用于辖区内企业招工奖励、培训补贴、“以奖代投”、信息网络建设和维护以及招工经费等。
(八)对参加纺织服装等紧缺工种培训一个月以上,培训后输送到开发区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力,一律实行免费培训,提供免费食宿。财政按照450元/人以培训券的形式对培训机构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和经济开发区按1:1比例分担。
(九)各地对辖区内劳动力到本市省级开发区企业就业的,享受“以资代劳”及“一事一议”费用补贴,凭企业与劳动者本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动者本人所在乡镇开具的有效票据,由企业汇总上报,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由开发区财政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