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生产性重点建设需求,决定政府借贷规模;
(二)组织对政府贷款项目的论证确定;
(三)审查和批准年度偿还贷款本息支付计划;
(四)批准消化政府已有债务计划;
(五)制定政府借贷偿还的规章制度;
(六)及时研究决定偿贷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以及项目建设等重要事宜。
第七条 政府偿贷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财政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政府偿贷基金,具体办理政府借贷事宜,履行偿贷合同,编制政府债务预算;
(二)提出偿还政府贷款本息计划;
(三)提出消化政府已有债务计划;
(四)要求项目工程实施单位进行政府采购;
(五)监管项目实施单位贷款使用情况,及时向管委会报告。
第八条 在合作银行开立“中卫市政府偿贷基金专户”,汇集各项偿贷资金。市财政局对政府偿贷基金的统筹进行预算编制、监管。
第九条 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市政府信用贷款主体单位。
第十条 政府偿贷基金的来源:
(一)在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2008年为7000万元,并在财政增长的基础上,每年新增20%;年度预算内安排的贷款贴息资金;
(二)政府信用贷款项目收益;
(三)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
(四)市财政本级预算超收;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
(五)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城市出租车、公交车线路,城市户外广告位,停车场、电话亭和公共汽车停靠站的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拍卖或出租收入;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及城市其他公用设施冠名权的拍卖收入;
(六)上级补助收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将年度预算偿贷资金适时拨入专户。对专户内的资金可以正常调度,但资金余额必须保证偿还近三个月内到期的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根据借款合同规定,在上年末将下一年度的还贷本息计划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提出偿贷预算建议,经市政府偿贷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