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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政府偿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卫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政府偿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卫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偿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卫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确保财政平稳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偿贷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68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与合作银行的信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形成借、用、还款良性循环机制,建立政府偿贷基金。
  第三条 政府偿贷基金管理必须坚持“严格程序、设立专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安全、有序、高效运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职业教育等项目建设。
  第五条 政府偿贷基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市人大的法律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对本市政府偿贷基金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政府偿贷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局、审计局、规划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借款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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