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追加投资30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
第十一条 引资人全程参与谈判,对项目落实起了决定性作用的,计奖奖金全额奖励给引资人;仅提供项目信息等辅助性服务的,按计奖金额的30%奖励给引资人;属多方引荐的,由投资者和市招商局共同确认引资人。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根据年度测算标准纳入年度预算,并根据投资受益情况分别由市、区(开发区)财政负担。第四章申报程序及考核认定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的备案确认工作由市招商局负责,并依据本办法制订备案考核认定办法。考核认定由市招商局牵头,市发改、统计、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参加,共同认定投资额,并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计奖。
第十四条 引资人在项目建成、运行,捐赠资金到位后,可以到市招商局申报奖励,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襄樊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受益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第一引资人的确认证明;
(三)验资报告和有关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复印件(确认时需核对原件);
(四)引进境内外合资、合作项目,应当同时提交正式合同复印件;
(五)以货币投入的,应当提交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六)以设备投入的,应当提交设备发票以及企业收到设备入库凭证复印件;属进口的,应当提交海关报关单及商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七)以技术以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该无形资产评估证明;引进高新技术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八)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九)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分期实施的项目可按项目进展情况,按阶段考核计奖。奖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市招商局在收到引资人提供的资料后应当在30日内会同发改、统计、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考核认定,并提出拟奖励项目及引资人名单。
第十七条 将拟奖励项目名单、奖励金额、引资人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正式奖励名单。投资方和引资人提出保密要求的,可以只公布项目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