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项目资金来源于市外,可以是本(外)币、实物、专利、技术(非专利)、知识产权等,不包括市内民间融资、市内银行借款;
(三)项目单位须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四)投资及资产并购类项目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不低于1000万;无偿捐赠类项目不低于100万元;已有项目追加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换算;
(五)项目在市招商局备案确认;
(六)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第三章奖励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七条 投资及资产并购类项目,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引进国外、境外资金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4‰奖励;
(二)引进境内资金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奖励。
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100万元。
第八条 高新技术类项目,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引进国外、境外资金的项目
引进资金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5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10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7‰给予奖励。
(二)引进境内资金的项目
引进资金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5000万元以上至200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4.5‰给予奖励;20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100万元。
第九条 无偿捐赠类项目,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
(二)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
(三)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最高奖励额为100万元。
第十条 已建成项目追加投资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追加投资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万元;
(二)追加投资10000万元以上至30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