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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樊政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五日

  襄樊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引荐外来资金(市外、国外、境外)投资我市,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资人是指为资金或项目引进做出实质性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招商引资可以是从市外、国外、境外引进的在市内建设、注册、纳税经营的企业(项目)以及增资、扩股、无偿援助和捐赠项目等形式。不包括我国政府投资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借款、证券、债券融资等。

  第四条 以招商引资额为依据,对项目引资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招商引资奖励实行备案确认制,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前,由引资人和投资方共同填报《襄樊市招商引资项目及引资人备案登记表》,向市招商局备案确认,未备案确认的无获奖资格。第二章奖励项目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范围如下:

  (一)不属于禁止类或者限制类产业目录的工业、农业项目;

  (二)大型物流、四星级以上酒店等服务项目;

  (三)休闲、旅游及其配套产业项目;

  (四)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五)城市建设的重点基础设施等社会公益类项目;

  (六)有利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其它招商引资项目。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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