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及出让其它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已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批准。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实施城市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卫市城市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实施总面积为28.7平方公里,其中市区23.2平方公里,迎水桥区5.5平方公里。其四址:
1、中卫市城市区:东至环城东路,南至滨河大道,西至环城西路,北至包兰铁路。
2、中卫市迎水桥区:东至美亚陶瓷厂和北干渠(南北向),南至北干渠(东西向),西至中卫石油公司及沙坡头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原管理所),北至包兰铁路。
二、土地级别划分
城市区商业用地分为ⅰ、ⅱ、ⅲ、ⅳ、ⅴ五个级别,住宅用地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级别。迎水桥商业用地分为ⅳ、ⅴ两个级别,住宅用地定为ⅴ一个级别。
三、商住用地基准地价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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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别地 │ ⅰ │ ⅱ │ ⅲ │ ⅳ │ ⅴ │ 最高出 │
│ 价用途 │ │ │ │ │ │ 让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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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 │ 1040 │ 639 │ 435 │ 252 │ 151 │ 4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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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 │ 581 │ 395 │ 285 │ 186 │ 104 │ 7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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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住用地出让标准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的,且出让土地是由政府统一储备的,土地出让价款按宗地价计算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