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十三)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特别是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基层行政复议机构不健全、人员短缺等问题。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办案实际需要,抓紧配备、充实和调剂行政复议人员,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复议机构,保证一般案件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要逐步增加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队伍相对稳定,使行政复议机构及人员的配备与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
(十四)做好行政复议保障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行政复议机关行政经费,单独列支,予以保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合理使用行政复议经费,积极创造条件设置接待受理和公开审理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取证等设备,为顺利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提供保障。
(十五)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按照专业化、职业化和国家专项要求,建立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进一步探索和规范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认证、岗位培训、考核评议等管理制度。
(十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高素质行政复议人员队伍。行政复议人员要努力提高政治素质,牢固树立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准确把握新时期行政争议的特点和规律,妥善处理好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协调解决各类行政争议。要努力提高业务素质,不断加强学习,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讲究工作方法,提高做群众工作、解决复杂问题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要加强作风建设,在办案中做到诚恳耐心、热情周到、行为规范、清正廉洁。
(十七)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研究和指导。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注意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强沟通与交流。行政复议机构要定期向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及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报告工作情况。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要通过组织
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案卷评查、专题研讨会、案件公开审理示范庭、编发行政复议指导案例和制定工作指导意见等方式,加强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