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始终做到依法审理、公正裁决,既要重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又要重视适当性审查;既要重视实体性问题的审查,又要重视程序性问题的审查。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依法赔偿,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性。要把是否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的重要尺度。通过依法办案,以法明理,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坚决纠正其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
(十)健全行政复议配套制度。根据
行政复议法和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适时制定配套办法。积极探索完善行政复议立案制度、证据制度、听证制度、简易程序办理制度、调解制度、集体讨论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等,抓紧建立完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为,保证行政复议工作受理有据、审理有序、裁决合法。
(十一)创新行政复议方式方法。要不断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方式方法,努力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低成本解决行政争议的优势。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要认真核实情况,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和当事人的意见;对案情复杂、社会关注的重要案件和群体性案件,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等当面审理方式。积极运用和解、协调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探索案前和解、案中和解、调解的程序,努力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
(十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要监督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在行政复议中发现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重大、带有共性的问题,可以下达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要关注行政复议工作中反映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对涉及制度建设的,要提出对策建议,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及时提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或者有突发事件苗头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本级或者上级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