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Ⅰ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地级市有5个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1个地级市内有3个县(市)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3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并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1.3.2 重大(Ⅱ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相邻县(市)区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1个县(市)区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3)在1个潜伏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羊痘、牛羊梭菌病疫情,或疫点总数在30个以上。
(4)在1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动物传染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县(市)区;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有感染到人的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5)在我区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等又有发生,或我市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区。
1.3.3 较大(Ⅲ级)动物疫情
(1)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县(市)区有1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2)在1个潜伏期内,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羊痘、牛羊梭菌病疫情,或疫点总数在20个以上。
(3)在1个潜伏期内,1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动物传染病。
1.3.4 一般(Ⅳ级)动物疫情
(1)在1个潜伏期内,1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羊痘、牛羊梭菌病疫情。
(2)在1个潜伏期内,1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动物传染病。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