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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五)加强农居工程宣传教育,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要加强农居工程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更新农民群众建房观念,增强农民群众对农居工程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提高农民群众建设农居工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创新宣传方式和宣传载体,让群众愿意听宣传、愿意受教育、接受新观念,推进农居工程工作深入持久开展。
  (六)建立农村防震抗震技术服务网络
  各县区政府要成立农居工程的服务组织。乡镇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农居工程的管理和服务。要依托地震群测群防网络、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机构等基层组织资源,建立技术服务站和志愿者队伍,逐步建立能长期发挥作用的农村防震抗震技术服务网络。为开展农居工程提供长期技术指导、知识普及和咨询等服务。
  (七)组织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
  2008年年底前,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当地移民搬迁、灾后重建、村镇改造、中小学危房改造等工作,选择一定数量的乡镇或村,新建、改造和加固一批安全适用且对周围农民有吸引力的抗震民居,发挥以点带面和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农居工程的全面实施。
  (八)加强农村民居实用抗震技术研究与开发
  地震、建设等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各地农村民居特点和建房习惯,开展农村民居地震破坏机理研究,研发适合不同地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造价、不同结构类型的农村民居抗震实用化技术。建设部门要组织编写农村民居抗震技术导则,编印一批经济适用、符合农民建房习惯的抗震民居图集,免费向建房户提供。
  四、推进农居工程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实施农居工程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加强调查研究,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和监督检查机制,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地震、建设、民政、农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居工程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加强指导和技术服务。发展改革物价、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清理农民建房不合理收费,减免相关税费,减轻农民建房负担。科技部门要加强农村地区防震减灾科研工作,强化科技攻关和实用化推广。
  (二)完善扶持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
  各县区政府要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抗震民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优先安排建设抗震房屋的农户进入新村规划区建房,建设、规划部门对新村规划或施工图纸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要优先批准开工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严格用地审批的前提下,制定必要的倾斜政策,鼓励农民建设抗震民居。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一定的农居工程专项资金,按照群众自筹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原则,整合村镇规划、移民搬迁、征地安置、救灾扶贫和阳光工程等各种涉农政策性补贴资金,吸收各种社会捐赠,拓宽农民建房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的资金渠道。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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