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7〕17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七日
三亚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府〔2006〕2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6〕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及个人,应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8元。
第六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七条 在市建设部门报建的建筑工程,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专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