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型活动的财务收支,包括大型活动的各项收入计划及各项经费支出计划,财务收支必须编制预算。预算编制应本着“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和“勤俭节约、量力而行、保障有力”的原则,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少花钱、大推介”举办大型活动的理念。
(二)各项大型活动的各个工作组,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参照有关财务规定和开支标准,编制各组经费预算,提交大型活动办委派会计和财务组审核后,报大型活动组委会秘书长(或大型活动办主任)复核,再经赛事活动领导小组(或大型活动组委会)会议批准后执行。
(三)需要财政安排的大型活动经费,大型活动办必须将活动的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提出安排意见,上报市政府常务会和市财经领导小组会批准后拨付。
(四)在各大型活动预算尚未核定前,各工作组开展前期工作所需经费,必须提出具体经费预算,经大型活动组委会主任(或大型活动办主任)审核后实行经费预拨,待经费总预算批准后列入大型活动支出。
第七条 大型活动除了财政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外,应积极开展市场运作筹措大型活动资金和适当的企业赞助,企业赞助必须统一以市政府名义筹集。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应按收入计划积极筹集资金,以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因筹措社会资金无力,造成活动经费缺口,财政不予追加。
第八条 经费支出管理
(一)大型活动的各工作组因工作需要预借款时,须填写借款单,写明开支用途和金额,经大型活动组委会主任(或大型活动办主任)审核,送大型活动办核准付款。各工作组工作完成后,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到活动办办理报销手续,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书面告知大型活动办说明理由。
(二)大型活动的所有预算支出项目,各工作组一律凭原始单据报销,报销单据须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工作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委派会计人员和财务组审核,报大型活动组委会秘书长、组委会主任(或大型活动办主任)批准后给予报销。
(三)大型活动的商业演艺支出,必须根据活动需要,并符合国家有关营业性演出规定和中纪委、省纪委的相关文件要求,在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与演艺公司、受邀团体或个人签订演艺合同,大型活动办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