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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三)完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明确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坚持公开原则,保护申请人对证据的知情权。
  (四)改革案件审理方式。在审查形式上,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案情有必要将书面审查原则改为公开审查原则,逐步推行听证制度,以增加案件办理的透明度,促成一些影响大、涉及面宽、群众特别关注的复议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五)建立健全和解、调解制度。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将和解调解贯穿于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对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允许;对符合调解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六)建立行政复议案件通报制度。市政府每半年向全市通报一次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及时总结行政复议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指出通过复议发现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对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追究责任。
  (八)要积极准备建立一些重要的配套制度,如建立健全重点疑难案件专家论证制度、行政复议应诉信息沟通结合制度等配套制度等。
  三、加大行政复议监督力度
  (一)市政府对下级政府或部门符合受理条件而不受理的复议申请要下达《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其受理,或者交由市政府法制办直接受理。对情节严重的要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强对超期答复甚至不答复的监察力度。针对复议案件个案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发出行政复议建议函。
  (二)对复议中发现的主体不合法、程序和文书不规范等违法或不当情节,要及时向被申请人指出,涉及重大案件制发书面行政复议建议函,督促其整改。
  (三)加大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和监察、人事部门的配合,对严重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向监察、人事部门发送《行政处分建议书》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四、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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