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履行职责情况;
2、公司董事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
3、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4、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变动情况;
5、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6、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
7、需提请公司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8、公司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对策略;
9、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它事宜。
第十三条 监事工作方式:
(一)列席公司的董事会、企业负责人、经营决策、招投标等有关重大会议,及时收集企业经营、管理、财务、人事变动等方面的资料。当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或损害公司利益时,要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二)建立监事年度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一式两份,一份报市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一份报湖州市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办公室。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1、公司财务情况及评价,包括财务基本状况、会计事项调整情况、经营效益水平,财务管理评价及财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2、公司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情况;
3、公司资产情况及评价;
4、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评价;
5、对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成员的评价;
6、重大事项揭示,包括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经济诉讼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7、其它认为应报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工作移交。董事、监事届满或其他原因离职应当办理移交手续,原有职务上保管的文件(如公司章程等)均应列入移交清册并移交给指定的接替人员或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监事会工作处),移交人和接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移交工作应在一周内办妥,离职人员离职后应保护原公司商业秘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由董事、监事原所在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列入后备人才库进行教育培养。董事、监事每年不少于15天的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