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监事对公司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经监事会同意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调查工作。
第九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责任:
(一)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遵守市国资委制定的监事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三)维护公司利益及国有资产权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向外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四)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五)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一人可出任1至3家企业的董事或监事,但不能在同一家企业中同时担任董事或监事。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原则上与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董事工作方式:
(一)派出董事在参加董事会会议前,要及时了解董事会会议内容,收集有关材料,认真研究议题。从维护国有资产的最大权益出发,针对董事会所议事项,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属于重大事项的,董事应按照市国资委批复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重大事项包括:
1、公司重大对外投资;
2、公司对外担保;
3、公司对外借款;
4、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被收购和资产重组、增减注册资本、改变持股比例;
5、公司其他涉及国有股权益的重大事项。
(二)在董事会会议闭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向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报告。
(三)如因事情紧急且审议事项不属于重大事项,可口头请示。但在事后,要及时向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写出专题报告。
(四)建立董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向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