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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派的董事、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董事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行使表决权;

  (二)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四)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董事应承担下列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遵守市国资委制定的董事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报告制度,及时向委派单位汇报公司资产运营情况、财务状况;

  (三)维护公司利益及国有资产权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向外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四)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监事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强烈的事业心与责任感;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本行业的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善于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四)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切实维护出资者合法权益;

  (五)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监事职业资格证。

  第八条 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列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和监督公司的重要决策、生产经营状况、经营计划,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检查公司财务,审核、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措施及建议;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通过监事会向股东会提出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五)当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应通过监事会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针对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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