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派的董事、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董事、监事的选派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监事是指由市国资委委派到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的人员。国有参股企业中由国有出资方派出的董事、监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任职程序
第三条 董事、监事由市国资委委派,具体程序是:
(一)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监事会工作处)提出拟任人选,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委党委;
(二)经市国资委党委集体研究通过后,由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或监事会工作处将拟任人选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七天;
(三)公示无异议后,由国资委党委发文任命;
(四)凡委派到同一公司有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的,由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监事会工作处)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任职资格、权利和责任
第四条 董事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强烈的事业心与责任感;
(二)具备与董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业务知识,熟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三)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独立判断决策能力;
(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董事职业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