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第七条 中介机构设立实行登记制度。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设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营利中介活动。

  法律、法规规定中介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对中介机构实行专业资质认定制度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当采用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实行规模化经营。

  第九条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行业外,允许各种经济成分进入中介服务领域。

  第十条 支持吸引境外资金、技术、人才,利用外资举办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经营范围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由中介机构按照章程或协议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的住所,应当是已取得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商办用房,或经规划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临时商办用房。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不得隶属于行政机关,应当独立建制并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对中介执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不得执业。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守业务规则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完整、合法;

  (二)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并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