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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6〕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湖州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社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规范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社会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包括:独立审计机构;资产、土地、工程、安全生产等评估机构;工程监理机构;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信息、技术、工程、出国留学等咨询机构;检测、检验、公证、认证机构;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工商登记、商标、专利、税务、会计、政府采购、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中介服务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服务业发展等相关专项规划。各级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税务、人事、物价、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监、水利、质量技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中介服务业的实际和特点,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的规定,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独立审计机构的业务监督。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和监督。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业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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