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劳社[2006]73号)
各企业单位:
现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转发你们。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湖州市区2006年度退休的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为656元。符合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当年退休人员按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不到此标准的,补足到此标准。
湖州市区退职人员、前补后延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的等其他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低于530元的,补足到530元。
二、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后,缴费年限均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8年。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比例,2006年按已调整的缴费额缴纳。从2007年起,逐步过渡到按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
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在实际缴费年限期间,非故意中断缴费的,允许其补缴全部中断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和职工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规定的比例;挂靠人员按补缴时当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补缴年份的缴费指数按缴费时当年的指数替代补缴年限的指数。
五、外省转入人员的缴费指数按本省对应年份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六、参保人员1988年以前的视作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仍按原办法计算。
七、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死亡的,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丧葬费;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如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