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有权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投诉件的处理,参照《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试行)》(莆政综[2007]1号)第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属调整民事关系的非法定要求,招标人应将规定内容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及时制定出台预选承包商制度等相关配套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公布执行。市招投标办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小额工程发包承包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确保发包承包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本辖区内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采取公开随机抽取法作出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施行。我市以往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下浮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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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类型 │ 下 浮 率 │
├─────────────────┼──────────────────────┤
│房建工程 │ 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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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 │10%~12%(其中园林绿化工程15%~17%,园林土建工 │
│ │程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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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水利工程 │ 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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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 │10%~12%(其中公路养护中的大中修工程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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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方平整工程 │ 15%~17% │
├─────────────────┼──────────────────────┤
│ 装饰装修工程 │ 1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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