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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暂行规定的通知

  3、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一个号码,该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撰写开标情况报告,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签字确认后入档。
  第十六条 经过审查,只有一家合格投标人的,招标人可以直接指定为中标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完成后2日内根据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将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站和招标人所在单位公示。
  第十九条 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实行发包价包干制度,发包后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量变更和追加工程造价。因地质等不可预见原因确需追加工程造价的总额达到发包价的3%及以下的,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超过发包价的3%的,招标人应事先报县区级以上行政监督部门、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追加造价总额不得超过发包价的10%。
  前款规定中全部使用村级集体资金投资或村级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小额工程发包后追加工程造价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部门监督管理。
  未经备案或审核擅自追加工程造价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投标人有递交投标保证金而未按时递交投标文件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通报;同一年度内投标人累计两次出现上述情形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级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
  (一)中标后非不可抗力事由放弃中标的;
  (二)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或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影响工程建设进度1个月及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在开标前,应当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对曾被本市县区级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的,自记录之日起三年内,招标人不得接收、开启有不良行为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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