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承诺函中明确工程承包价、施工工期、质量和项目经理名称等内容,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格审查材料真实合法、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施工合同和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所有工程量。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包括各种资格审查必需的材料和投标承诺函)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必须邀请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开标时间为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开标应当公开进行,并予以记录。
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或招标人属市直单位的项目招标,应当进市招投标中心交易。其他的项目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在镇级以上政府指定场所交易,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镇村招投标中心,方便小额工程进场交易。
第十四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行放弃投标。
第十五条 开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资格资质、投标保证金到位情况、投标承诺函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并现场核验投标人身份,确定进入公开抽取程序的合格投标人名单,并由招标人当场公布。
投标文件或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不合格标处理,不得进入随机抽取程序:
1、投标人的资格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承诺函没有投标单位盖章的;
3、投标承诺函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4、代理人没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5、对工程承包价、施工工期和质量的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7、近三年内,曾被本市县区级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的。
(三)从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一家中标人。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宣布抽取规则;
2、按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每个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公开抽取、登记代表该投标人号码,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