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07〕2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莆田市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莆田市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小额工程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或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8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建筑面积8000m2以下;
(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3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其它各类工程建设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符合前款规定的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应当在合理造价区间内通过公开随机抽取法确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 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由业主(下称招标人)负责,并邀请项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与指导监督。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站和招标人所在单位公开发布招标信息,从发布信息至截标时间不少于7日。
招标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文件;(二)工程量清单;(三)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第五条 招标文件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工程规模、实施地点和工期、资金来源,工程预算价、工程发包价;
(三)获取招标信息的方式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