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探索住房保障的多渠道实现形式
(一)全面推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拨款单位要加快对本单位无房职工和未达标职工进行摸底调查,申报其住房补贴。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和划转城市住房基金等办法,尽快落实本级财政拨款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力争在今、明两年将财政拨款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到位,提高其购房的实际支付能力。
(二)积极探索新的住房保障方式。为解决机关新进(录用、调入)公务员的住房问题,可由政府投资新建公务员公寓,按成本价收取房租。公务员租赁公寓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公务员租住公寓期间,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可向单位申报住房补贴。在财力许可的前提下,要着手探索发展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共有型经济适用住房和农民工公寓。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租金收取房租,产权共有型经济适用住房不能上市流通,确需上市出售,可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及个人所占产权比例,由房产管理部门回购。
(三)加快危旧房改造步伐。鼓励房产管理部门和危旧房较多的企业通过环境整治、维修养护、完善功能、节能改造等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启动棚户区、筒子楼的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四)加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房产、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要改进和规范城镇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加强租赁市场中介管理,合理调控租金水平,鼓励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私人投资经营租赁住房;房产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对低收入家庭的租赁补贴的支付形式,条件成熟时,要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抵房屋租金。通过政策引导,建立适合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消费模式,引导居民以经济、适用为原则,树立适度消费、梯度消费的观念,遏制盲目消费和超前消费的倾向。
六、健全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落实解决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住宅区改造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危旧房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优先供应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