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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一)积极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认真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调查,摸清应缴公积金的单位数和职工人数,通过广泛宣传、归集执法、部门协作等手段,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要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有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更多中低收入家庭通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其住房保障的能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定期开展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对应建未建、应缴未缴的,要依法做好催建催缴工作。各级政府及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足额安排预算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大中型企业单位要全面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销售收入500万元、劳动用工50人以上的非公经济组织、小城镇及所属行政单位、文教卫生单位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市区、县(市)、镇差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要和财政部门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资金,确保聘用制、合同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动、人事部门的劳务派遣、人才托管机构要主动服务、尽职尽责,督促相关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依法维护职工权益。

  (二)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要在深入开展个贷需求的调查研究上,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鼓励中低收入家庭职工通过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根据本地商品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和职工收入的变化,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期限和首付款比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适当降低首付比例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近期内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为20年,首付款比例为30%。对按时还清住房贷款的低收入家庭,研究进行利息补贴的办法,其贴息的资金在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中列支。要积极组织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收费项目的清理,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强制性抵押住房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优化贷款程序,提高办贷效率,个贷发放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要对低收入家庭的职工适当放宽提取其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允许低收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市场房租、物业管理费、住房大修等住房消费支出。

  (三)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监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加强管理,防范风险,降低运营费用,努力增加增值收益。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合理核定管理费用后,将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加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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