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列入重点项目进行管理,确保“十一五”期间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到160万平方米(含大冶市、阳新县)。市区和大冶市按年度安排商品房开发总量的20%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阳新县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
(二)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限定在中小套型,以小套型为主,且单个项目建筑面积控制在户均70平方米左右,单套面积最高不超过85平方米。
(三)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可由政府直接委托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也可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足够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和材料、设备、工艺,在适用、环保、经济、安全、耐久性能上符合规定要求。
(四)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现阶段,购买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有本市城镇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每个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房改房且达到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的家庭均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住房未达到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原则上只能购买小套型住房,现住房为房改房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和房改房面积合并计算,超过8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实行市场价,其价差全额上交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五)强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管理。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物价主管部门在销售前要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行审查和核定,并由销售单位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售价一般为同地段同类型商品房售价的60%左右,最高不得突破70%。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