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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有计划、分步骤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2008年底以前市区要将低收入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大冶市和阳新县要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县城)最低收入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到2010年,全市实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县城)低收入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二)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实物配租主要面向重大疾病、残疾和其他急需救助的无房特困家庭,租赁补贴面向一般住房困难家庭。鳏、寡及单身住房困难家庭原则上不实行实物配租,其中,60岁以上的鳏、寡老人的住房困难主要通过民政福利机构的社会救助方式解决,本人不愿进福利机构或不符合条件的,实行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方式;60岁以下鳏、寡及单身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实行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鳏、寡及单身家庭的租赁补贴可在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三)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新建、购买小套型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收购二手房或改造“筒子楼”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十一五”期间,市区每年不少于100套。新建廉租住房套型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实物配租的面积,原则上2-3人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4人以上家庭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四)认真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其渠道主要包括:财政年度预算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社会捐资、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差价及上市时向政府交纳的收益等。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时,就廉租住房资金的预算征求房产管理部门的意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以及住房保障工作调查等,不得挪作他用。县(市)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五)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要严格按照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行严格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年度复核制度。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情况,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年度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确定保障对象的资格、方式和标准。房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三个月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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