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黄政发〔2007〕38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困难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黄石的要求,把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坚持一手抓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一手抓城镇居民的住房保障,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的首要任务是满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以“自住、够用”为基本原则。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家庭结构、户均人口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我市城镇居民住房基本保障面积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最低收入家庭指享受当地低保待遇的家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
(三)主要目标。住房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规范运作,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建立包含面向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保障等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使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买得到、买得起或租得到、租得起合适的住房,逐步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目标。
二、全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