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发现拆除防火分隔墙,在防火分隔墙上开设门、窗、孔洞;拆除防火门等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依照
《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责令停业停产,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并由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四、凡发现有楼梯间未按规范封闭;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未按《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织里镇“三合一”建筑过渡性整改的标准》进行整改,不具备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依照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并由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五、凡未按《业主消防安全责任承诺书》、《员工消防安全责任承诺书》的承诺,违反规定在车间、仓库等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或在住宿区使用明火(包括香烛);违反规定使用大功率灯泡、取暖器或烘烤衣服、用“热得快”烧开水;运输三轮电瓶车充电时无人看管或在离开、外出时未关闭电源开关等违规用火、用电严重消防安全隐患行为的,依照
《消防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如发生火灾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并由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六、凡有下列未履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情形之一的:未按规定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员,每周末对消防器材进行维护保养;防火门未保持常闭状态;未组织人员24小时值巡;生产结束后未切断生产电源、清理可燃物;每年未进行一次电气检测、维修和保养;业主及员工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后持证上岗的,依照
《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关闭;并由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