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6〕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湖州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我市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绩效字〔200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绩效评价范围
使用财政性资金,并且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稳步推进”的原则,以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项目评价”)为重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单位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
凡年度预算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市级财政支出项目(含该专项资金中项目在50万元以上的所有单位)、部门预算中非基本支出性质的50万元以上支出项目,均应按规定和要求进行绩效评价。
二、评价类型
项目评价按评价阶段的不同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评价和项目完成结果评价二类。项目实施过程评价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评价是指项目完成后的总体绩效评价。
三、组织管理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财政部门组织各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各部门(单位)组织本系统的绩效评价工作。
(一)财政部门
1.负责制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操作规程,统一规划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单位)、项目单位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2.审核项目单位上报的项目可行性方案、资金使用的预期绩效目标和具体绩效指标,按程序批复项目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