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医疗纠纷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五)对患者死亡原因有争议的,医疗机构应告知患者家属关于尸体解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患方同意作尸体解剖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由医疗机构(或协调办)直接向省卫生厅指定的浙江省病理尸体解剖中心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六)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对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并涉及经济补偿的医疗纠纷,应当按规定签署协议书。

  (七)医疗机构对经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并且补偿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自行处理后报协调办备案并领取保险金。

  (八)对医患双方协商补偿金可能在5000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协调办应参与协调处理;对重大医疗纠纷补偿额可能在5万元以上的,应由医院医疗纠纷评析小组评估后,报医院领导集体商量决定,由协调办给予补偿。必要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协调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析,为行政调解提供参考。

  (九)医疗机构不得为了息事宁人而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超规定补偿,以防止产生负面效果和国有资产流失。

  五、医疗纠纷报告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可能引起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上级医师报告,上级医师应当及时向科主任报告;

  (二)科主任接到报告后,应到现场了解情况并督促当事人或指定专人负责对医疗文书与物证进行管理,防止丢失,并立即上报医务科;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医院领导报告。

  (三)各当事科室必须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并如实向医院报告诊疗过程及存在的缺陷,因隐瞒而导致医院整体评估错误,对纠纷解决产生负面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及科室应负相应责任;

  (四)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时,需要对各种有关记录、会诊意见进行封存的,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务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医务科并保护现场,由医务科会同患方共同对病历资料或/和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并作好封存笔录;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对血液封存保留,并通知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五)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或群体事件,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市卫生局、市公安局《湖州市重大医疗纠纷处置暂行办法》,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