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医疗机构应与公安机关共同成立医院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小组,直接负责对重大医疗纠纷的处理;医疗机构还应建立由院领导、医务科、医患办、质量管理、护理部等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的医疗纠纷评析小组,负责对各类医疗纠纷的原因、责任、预后以及赔偿等事项作出客观评估。
5、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实际情况,设立保卫组织,配备保卫人员,并聘请相应的保安人员,落实必需的保卫经费,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医疗机构保卫组织应当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工作,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在重点部位和科室要安装电视监控系统等设施,加强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妥善保管录象资料等。
(二)市级医疗机构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
1、湖州市市级医疗机构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负责配合市级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协调,接受患方投诉和医院要求,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及时与患方沟通、劝解、协商,对与患方达成的协议,应根据《湖州市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协议》有关条款履行。
2、对不愿通过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引导和劝导患方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3、履行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医疗纠纷处置
(一)医疗机构中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内医务科(医患办)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及时接受投诉,向患者及家属代表介绍有关患者的诊疗情况及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对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应按市卫生局、市公安局《湖州市重大医疗纠纷处置暂行办法》执行。
(二)医务科(医患办)接到患方投诉或科室报告的医疗纠纷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院领导报告,并与相关人员一起做好解释、协商工作;也可将有关情况通知协调办,委托协调办与患方协商解决纠纷。
(三)医疗机构或协调办专职人员与患者协商时,应安排在合适的场所进行。对患者委派代表前来协商的,应当要求患方代表表明身份或出示委托书。
(四)医疗机构或协调办在受理医疗纠纷投诉时,应告知患者及家属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各种方式和程序,引导和支持患者及家属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对患者或委托人提出的查阅、复印有关资料要求应根据有关法规、规章条款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