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医疗纠纷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湖卫〔2006〕280号)
各县(区)卫生局(社会发展局),市级医疗单位:
为切实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及时、合理、公正的处置医患之间的纠纷,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医疗纠纷的处理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有效防止和减少重大医疗纠纷的发生,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省级部门有关文件、《湖州市重大医疗纠纷处置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市当前医疗纠纷处理情况,特制定《湖州市医疗纠纷处理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湖州市医疗纠纷处理规则(试行)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湖州,同时使医疗纠纷的处理引向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医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力争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湖州市市级医疗机构,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三、机构职责
(一)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应当对各级各类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教育,坚持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严格依法执业,完善和落实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加强医患沟通,建立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良好医患关系。
2、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置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妥善处置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事态扩大。
3、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接受患者对医疗机构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