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参评企业中的最大变化量为基准值(得满分),其他参评企业得分=企业指标值/基准值×10;
数据来源:统计局、经委。
(3)单位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10分)
计算公式:
万元工业增加值COD排放量=企业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kg)/企业工业增加值(万元),满分为5分。
万元工业增加值SO2排放量=企业SO2排放量(kg)/企业工业增加值(万元),满分为5分。
以参评企业平均值为基准值,参评企业得分=(2-企业指标值/基准值)×2.5。若参评企业指标值≥2×基准值,则为零分。
数据来源:环保局、统计局。
(4)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0分)
高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得满分10分;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按比例减分。
数据来源:统计局。
(三)认定办法
1.申报时间。每年5月初,市经委于湖州工业网、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申报时限,并附申报表。由符合认定对象条件的企业自行下载申请表格,提出申请,各县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指标测算经初审后定前十名,报市经委。
2.认定过程。每年6月初,由市经委组织统计局、环保局、国税局、财政(地税)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劳动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并依据本认定标准计分。按得分多少为序,评选30家左右优质企业。6月20日前报市政府审定。
3.奖励方式。优质企业评定结果由市政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并给予授牌奖励。评定结果与市级涉企扶持资金支持相衔接,与推荐和评比省、市劳动模范相衔接,与企业新上项目的供地相衔接。
4.复评及周期。对优质企业实行择优评选,动态管理。优质企业评选,三年为一个周期,每年新认定30家企业,三年共计90家企业。第一年认定的30家企业,第二年、第三年复评,第二年认定的30家企业第三年第四年复评,依此类推。三年内奖励一次,三年期满后重新认定取得优质企业称号的,再给予相应奖励。若三年有效期内,企业出现违背认定对象第三条内容的情况,立即予以取消“优质企业”称号,并取消当年及下一年的评选资格。
(四)其他事项
1.企业在评价年内有违反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累计二次以上的,一票否决。
2.企业在参评过程中应实事求是,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三年参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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